我市部分人员退养待遇提高 月退养待遇最高提120元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0日 更新时间:2014年10月1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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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网-厦门晚报讯(记者 吴笛)我市进一步提高已退养的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养老保障水平,对这类人员的待遇标准进行适当提高。

  近日,厦门市人社局和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相关通知:2014年1月1日前办理完毕退养手续的人员,自2014年1月起,月退养待遇标准提高120元。其中,2014年1月1日前年满70周岁(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下同)的人员,自2014年1月起月退养待遇标准再提高50元;2013年12月31日后年满70周岁的人员,自年满70周岁的次月起月退养待遇标准再提高50元。

  2013年12月31日后办理完毕退养手续的人员,自年满70周岁的次月起,月退养待遇标准提高50元(年满70周岁后办理退养手续的人员,自其退养手续办理完毕的次月起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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