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将提高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报销水平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4日 更新时间:2014年03月2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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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 (记者 黄怀)近日,市委、市政府确定了24项为民办实事项目,其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报销水平”是今年我市的医保惠民新政。

  据了解,该惠民新政通过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强调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投入的均等化,实现全体市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

  医保新政实施后,每年可减轻参保人员1500多万元门诊医疗费负担。


  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50元


  2014年7月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55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390元提高到430元,提高了40元,比国家提出“今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达到320元”的目标高出11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10元提高到120元。


  5000元以内医保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据统计,一个社保年度内,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绝大多数发生在5000元以内,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2014年7月起,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将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分别从原来的40%、50%、60%提高到45%、55%、65%;5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仍执行原规定的报销比例。该政策实施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门诊报销水平将达到55%,每年可减轻参保人员1500多万元门诊医疗费负担。


    【提醒】

  新一年度参保登记开始啦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 (记者 黄怀)为了确保参保居民及时缴费享受医保待遇,目前我市开始办理新一年度(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的参保登记。

  首次参保或停保后再次参保的居民应在5月25日前,向本人户籍所在的村(居)委员会办理参保登记,在校学生向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继续参保的居民,无需重新登记;需变更参保信息的,应于5月25日前向居(村)委或学校办理变更手续。

  在村居登记且采用个人自缴方式缴费的新参保居民,务必于2014年5月31日前到我市各银行办理缴费一卡通的扣费委托,便于6月份扣费。

  扣费时间:2014年6月6日至20日开展新社保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扣缴工作。参保居民应在其扣费账户内存足款项,代缴的学校应做好代扣代缴工作。

  学生参、停保接续:各学校务必于2014年4月15日前,完成所有已离校人员(2013年7月离校的毕业生)的停保减员手续,并由在本市就读的学校做好新生的参保接续登记手续。2014年的毕业生仍可在原学校自愿办理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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