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9日 更新时间:2014年02月1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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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网讯 据海峡导报报道 (记者 温添赋 通讯员 张耀坤 张贤日)导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根据相关通知,厦门市制定了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金标准。
义务兵补助标准,按厦门2012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确定为38000元。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补助金按原标准的2倍。
士官补助标准,以义务兵补助金38000元为基数,每服一年增加10%。计算公式:38000元×(1+士官年限×10%)。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官,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补助金按原标准的2倍。进藏退役士兵补助标准,按其相对应的补助金标准的2倍。
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3年11月1日以后退役的城镇士兵,在部队未选择自主就业的,按厦门2012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义务兵补助金标准确定为45100元,此标准比2012年冬季退役义务兵补助金标准40300元增加4800元,以此为标准,其他各档均增加4800元。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按厦门市民政局关于2014年度民政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的通知中,城市(城镇)低保标准1人户每月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