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应届生政府给补贴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6日 更新时间:2013年06月2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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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微博)6月15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近期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且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昨日,市人社局洪向新副局长做客厦门市人民政府网,解读该意见并回答网民提问。

  与以往相比,新的就业政策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由最长不超过3年延长到最长不超过8年;劳务协作奖励标准由原来的100元-200元/人提高到300元/人。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保补贴。政策还明确了公益性岗位的概念和范围,以及劳务派遣人员各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用工单位。


  1针对就业困难人员


  为促进本市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我市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均给予社保补贴;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是公益性岗位的,除了申请社保补贴外,还可以申请工资性补贴。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2013年1-6月为553.25元/人·月,2013年7月起为630.29元/人·月。


  2针对毕业生


  洪向新说,为了促进毕业生就业,新政策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且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其他


  同时,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招用本市新增劳动力或本市失业人员,多渠道引进初次来厦务工人员。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新增劳动力、本市失业人员或引进初次来厦务工人员,且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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