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06月13日 更新时间:2013年06月1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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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小在线网讯(记者 洪桂玉)近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我市正开展2013年度厦门市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
根据《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对2012年1月1日及以后年度在厦门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享受开办补助、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励、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人才激励政策等多项优惠。
其中,开办补助是根据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1%给予补助;超过5000万元至2亿元的部分,按2%给予补助;超过2亿元的部分,按3%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可享受的开办补助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2012年1月1日以前在厦门设立的、根据《规定》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享受经营贡献奖励、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人才激励政策等优惠。
总部企业是指境内外大中型企业在厦注册设立,对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总部企业一年认定一次,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7月31日。
值得注意的是,市发改委每年对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终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