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医保待遇再提高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2日 更新时间:2013年05月2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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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财政部门获悉,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从2013医保年度开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4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0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60元提高到390元。


  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在此基础上,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还将在起付标准以上、对不满5000元部分的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同时,我市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从原来的75%提高到80%。


  赔付限额:上调14万元


  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限额也进一步调高,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赔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分别由原来26万元、21万元调高至40万元、35万元。调整后,在一个医保年度内,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50万元、45万元,进一步提高了我市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


  门诊起付标准:大幅降低


  据了解,为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我市还降低了参保人员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不再随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而变化。调整后,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起付标准分别为1500元和600元,城乡居民门诊起付标准从1000元降为700元。(文章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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