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6日 更新时间:2013年03月2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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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相关条件的超龄参保人员,可至参保单位所缴费的区社保中心自助终端上打印缴费证明,然后去区地税局办理手续。同时,应尽量在今年6月30日之前完成这项手续。
厦门网-海西晨报讯(记者 龚冉)近,厦门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下称《意见》),为四类人群办理养老保险带来了福音。
据介绍,近年来,厦门市人社局及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处理有关养老保险工作时遇到了一些较具体的问题。《意见》的出台,旨在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为大家解决问题。《意见》中提及的四类人群,满足相关条件后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离境定居人士】
可在厦门退休
问题:原本户籍在厦门市的职工出国定居,多数人按规定停保,不过也有部分继续参保缴费。当他们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后要求办理退休手续时,厦门市并无相关文件对此进行规范。
解决办法:此次,《意见》明确指出,已离境定居的人员,若原具有厦门市户籍并以本市户籍人员身份参加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可按厦门市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此外,“海归”人士如果以在厦就业的台港澳居民或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身份参加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形成的缴费年限可与原按本市户籍人员身份参加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简单地说,他们以前持有厦门户籍时参加的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有效的。
【超龄参保人员】
可以补缴
问题:去年,厦门市地税局与厦门市人社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超龄参保管理的通知》,对超龄参保人员进行停保处理。但此前已超龄仍继续缴费的外来员工,由于已超过了退休年龄且在厦门市实际缴费超过10年,无法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其户籍所在地,无法办理退休手续。
解决办法: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厦门市参加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2012年7月1日前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且1999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在厦门市实际缴费满10年的,可到厦门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后持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到地税部门以个人身份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简单地说,满足以上条件的人群,可在补缴满15年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被征地人员】
参保年限可合并
问题:在厦门市有这样一类人群,在“村改居”后,参保的险种由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变为城镇户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然而被征地后又参加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但在合并计算退休待遇时,外来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无法合并计算。
解决办法:《意见》规定,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厦门市户籍人员,在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且选择以企业职工身份办理退休的,其按照厦门市户籍人员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包含经个人补缴统筹差额后的原按外来员工标准参保缴费年限。
简单地说,只要补缴统筹差额,被征地人员原本参加的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入我市】
补缴差额即可
问题:原本,异地参保人员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厦门市,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满10年但不足15年的,由于补缴的办法不明确而无法操作。
解决办法: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厦门市且确定厦门市为待遇领取地(不含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参保人属原固定工且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补足10年后,缴费年限方可合并计算;不延长缴费的,可转入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