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营改增”十一月试点 7行业数万家厦企受益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7日 更新时间:2012年08月0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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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网-厦门商报讯(记者 樊娟)被称为“影响面之广超过1994年以来任何一项税制改革”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在我市开展试点,届时我市将有数万户企业受益。这是记者从昨天上午市财政局网站的“处长访谈”获悉的。

  昨天上午9:00-11:30,厦门市财政局预算处处长练更生主持“处长访谈”,主题就是“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政策的解答”。

  据练更生介绍,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征税方式是不一样的。从计税依据来看,营业税纳税人基本上按照其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依照该营业税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的是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征收方式,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项目时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销售应税项目时全额抵扣,只需对本环节的增加值缴纳增值税。

  谈到“营改增”对厦门企业的影响,练更生说,这是一项结构性减税措施,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税负。据测算,试点行业中近90%的企业税负下降,特别中小企业受益面最广。同时,现有的增值税纳税人由于增加了抵扣项目,也将从改革中受益。

  练更生解释说,试点后,并非所有在厦门缴交营业税的企业都要开始交增值税。根据试点的政策,一是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二是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我市营改增试点行业仍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也就是大家常说的“1+6”行业。其中,“1”是指交通运输业,“6”是指物流辅助、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鉴证咨询、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六个具体的现代服务业。

  试点以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税收征管由国税局来负责。

  练更生透露,我市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1月1日起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对现行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部分继续予以免征,部分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还将给予适当的过渡政策支持。


  税率如何变化?

 

  对于“营改增”之后税率的变化,根据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至于试点以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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