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二手房买卖按评估价值征税 市民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9日 更新时间:2012年06月2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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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网-厦门商报讯(记者 李婷 通讯员 徐于平 张标敏) 近日,市地税局正式发布公告,为了加强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自2012年7月1日起,对全市范围内各类型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全面实行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交易计税价格征缴税费,同时停止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三级市场基准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据悉,《公告》适用全市范围内各类型二手房的交易,包括住宅、商业、写字楼、车库、工业厂房、农村民宅等类型的二手房买卖、继承、赠与、交换、抵债、析产等。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二手房交易计税依据有三种确定办法,一是按合同交易价确定。交易双方(以下统称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交易价大于等于计税评估价值的,以合同交易价作为计税依据,其中计税评估价值=评估价值×(1-下浮比例)。二是按计税评估价值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交易价低于计税评估价值并愿意接受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税收核定的,以计税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三是按复核价值确定。对于申报合同交易价低于计税评估价值,又不接受税务机关以计税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且提出复核申请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开展复核,并以复核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如购买二手房的市民对于计税评估价值有异议时,该如何提出复核呢?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对于申报的合同签订交易价低于计税评估价值的,首先市民应到税务机关驻征点确认《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结果告知书》。而对计税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税务机关复核后以复核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费。

  如果对经复核确定的计税依据或应纳税额仍然有异议的市民,在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缴纳税费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税局有关负责人特别提醒市民,应当保证所申报的二手房交易涉税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内容或不实陈述,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如何办理减免税?


  一是纳税人网签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凡涉及二手房交易税收减免的,应当填报、提交《存量房交易税收减免申请核批表》。二是个人涉及以下减免事由的,应当按照权籍登记中心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申请开具相关证明:(1)中国公民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的。(2)个人对外销售购买超过5年(含5年)普通住房的。(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惟一住房的。三是单位转让二手房涉及减免税或不征税款的,应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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