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8日 更新时间:2012年06月2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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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网-厦门晚报讯(记者 戴懿 通讯员 郑海龙)近日,思明区政府出台“关于鼓励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规定”,企业最高可获奖励350万元。
此政策的扶持对象为注册、纳税在思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以及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
根据规定,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自2012年起三年内,可获得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区级税收的80%的奖励。企业新建独立电子商务应用网站实现网上交易、在线支付,思明区将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区级税收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总部位于思明区的企业拥有或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实际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思明区给予企业350万元的奖励,分4年予以兑现。自企业取得许可证的当年奖励50万元(2012年以前取得许可证的奖励年限从2012年算起),第二年至第四年每年奖励100万元。
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年工资薪金收入形成的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参照思明区总部型企业优惠政策,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奖励。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思明区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也在房租上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