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调整公积金缴存标准 缴存比例上限为12%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31日 更新时间:2011年05月3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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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网-厦门商报讯(记者 钱玲玲)从7月1日起,我市调整2011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为12%。省、部属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原放宽到15%的106家单位暂保留。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但不得低于5%。

  此次调整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028元,比目前提高382元。中央、省、外地市驻厦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及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上限为5036元,比目前提高479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10元,比目前提高20元。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超过缴存上限标准,亦不得低于缴存下限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1日,各缴存单位应在7月1日前到住房公积金缴存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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