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今起调整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7日 更新时间:2011年05月1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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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套住房90平方米以上首付比例不低于30%

   ●购买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

   ●第三套房不能享受公积金贷款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记者 吴晓菁)从今天开始,我市将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调整:首套住房90平方米以上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购买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第三套房则不能享受公积金贷款。


  新政今起实施


  记者昨日了解到,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我市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做出进一步规范,并从2011年5月17日起正式实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此举旨在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


  二套房首付不低于50%


  根据新的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如果是购买第二套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第三套房停止公积金贷款


  如果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我市将停止向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种情形执行二套房政策

  如何认定职工购房套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出,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的,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

  一是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在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厦门市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中确认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是借款人已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是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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