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2日 更新时间:2011年04月0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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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黄嵘
【核心提示】
我市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出台(本版简称新条例)。与原来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新条例有哪些变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现在如何发放?伤残人员治疗期间的住院费、伙食费如何补助?停工留薪期间待遇是否有变化等等问题,读者关注。
昨日上午,本报嘉宾接热线栏目请来厦门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陈志春,为大家解疑释惑。您还可以登录本报百家村社区www.100cun.net查看更详细内容。
厦门日报报讯 (记者 卢天娇)昨日嘉宾接热线期间,读者来电络绎不绝,关注问题涉及多方面。针对读者咨询较多的工伤治疗程序问题,嘉宾说,工伤治疗不可以刷医保卡,原因是同一笔消费享受了工伤待遇,就不可以同时享受医保待遇。嘉宾提醒,工伤人员可以直接拿发票报销,享受待遇原则上比医保高。
工亡补助金提高近一倍
嘉宾介绍,新条例大幅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新条例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后,我市的工亡补助金由原来的182280元,提高到了382180元,增幅将近1倍。
同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不同,在赔偿支付方面增加了1至3个月职工本人的工资。即1—4伤残等级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在原来赔付待遇的时间计算上,增加了3个月的工资;5—6伤残等级的,增加了2个月的工资;7—10伤残等级的,增加了1个月的工资。
嘉宾说,新条例实施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各地都相同,所有职工均同命同价赔付。但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于职工本人工资都不相同,赔付数额也有差异。
工伤认定范围扩大
有读者咨询开电动车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是否算工伤范围。
嘉宾说,新条例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换句话讲,即开电动车上下班途中出现了交通事故,只要不是自己的主要责任,就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范围。
嘉宾说,限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主要是为了引导职工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对本人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新条例规定,不纳入工伤范围。
诉讼期间单位
也要支付医疗费用
有读者来电说自己正因为工伤赔偿事宜想与单位打官司,单位却警告说,只要提起诉讼,就会停止支付其医疗费用。读者咨询该怎么办。
嘉宾说,这种压力从条例实施起就不会存在了。因为条例加大了单位赔偿的强制力度,规定即使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也不得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的医疗费用。嘉宾认为,这一规定不仅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的恶意诉讼。
另外,新条例还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先是要求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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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费用
改由基金支付
本报讯 (记者 卢天娇)不少人出现工伤事故后,常因赔偿费用等问题与单位发生纠纷。因个人力量微薄,不得不处于弱势地位,在费用报销等方面增加许多纠结。嘉宾说,新条例实施后,三项最重要的费用改由基金支付,这些问题基本上就不会存在了。
据介绍,新条例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同时,新条例还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
嘉宾认为,新条例增加基金支出项目,不仅能够进一步规范统一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同时也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能够提高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