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2日 更新时间:2011年03月2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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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 通讯员 余娜)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外税分局了解到,近年来,在厦台湾、香港、澳门居民陆续纳入我市社会保险统筹范围,截至目前,累计共有613名台籍人员在我市参加过社保,现在参保的台湾籍人员有284人。
据地税人员介绍,自2005年起,在厦门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可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可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由于在参保缴费办法、在中国境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办法上,与中国公民拥有相同的权利,许多长期在厦的港澳台人员纷纷踊跃参保。
而根据我市出台的最新政策,从去年起,在厦港澳台非从业人员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了。据介绍,港澳台非从业人员首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原则上参照户籍5年以下城镇居民标准参保缴费(380元/年);港澳台非从业人员首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能提供在厦居住满5年的证明材料,或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已满5年的,原则上参照户籍5年以上城镇居民的标准缴费(280元/年)。相关人员只要提供本人返乡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厦门市城乡居民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在厦居住满5年的港澳台非从业人员还需提供“在厦居住满5年的证明材料”,即可在居住或暂住地的村(居)委会办理相关手续。
地税部门昨日公布的统计数据还显示,截至今年3月10日,我市共有472名港澳台人员参保(其中台湾籍人员284人),均为在厦就业人员,在劳动年龄内的各年龄层次都有,所任职企业分布在制造业、商贸、金融、卫生、网络、服务等行业,以外资企业居多,其中不乏戴尔电脑、太古飞机等世界五百强企业。参保的港澳台人员职务分布较为均衡,从一般人员到总经理都有。
在厦台籍人员去年缴个税7917万元
本报讯(记者 陈泥 通讯员 余娜)记者昨日从地税部门获悉,我市目前登记在册的台籍人员共有4636人,2010年度在我市地税部门申报收入6.5亿元,缴纳个人所得税7917万元,同比增长了51.78%。
据地税人员介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的台湾籍人员计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仍为每月4800元。但台湾籍人员有6项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分别是:1、台湾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台湾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3、台湾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为合理的部分;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6、台湾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