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8日 更新时间:2010年10月2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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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12月1日起实施。
商报记者 | 李玉桐
高端人才最高可获80万购房补贴、工作满10年可自由转让产权,我市还将在全市6区首期建设1200套人才住房……记者昨日获悉,从今年12月1日起,《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将正式实施。
优惠政策包括购买人才住房、享受购房补贴和享受租房补贴等3种。人才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中一项申请,不重复享受。
据悉,本次政策覆盖面广。引进人才、现有人才、柔性引进的高端人才,均纳入人才住房和购(租)房补贴申请的对象范围。
获补贴可免交个税
据悉,《办法》将原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改为购房补贴,并提高了补贴标准,购房补贴名额每年300名,补贴标准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人才(高端人才)补贴80万元,第二层次人才(高级人才)补贴48万元,第三层次人才(骨干人才)补贴32万元,名额各100人。
《办法》将原人才租赁房政策改为租房补贴,并提高了补贴标准,租房补贴每年300个名额,补贴标准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第二层次每人每月补贴1200元、第三层次每人每月补贴600元,名额各100人。补贴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规定购房补贴及租房补贴视同于市政府奖金,免交个人所得税。
在六区建人才住房
我市将在全市六区选择交通便利、环境优美、配套齐全的地点并规划,首期开发建设各200套人才住房,之后再根据人才的实际需要开发建设;而在新房源建好之前,我市将会安排一部分现房房源,开始配售,兑现政策。
人才住房售价将根据“建设成本+区域平均征地拆迁成本”确定,价格十分优惠;人才住房三个层次配售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从原来的不高于130平方米、110平方米、90平方米提高到不高于160平方米、130平方米、110平方米。
工作10年产权可转
人才购买人才住房不满5年终止在厦创业、工作的,所购人才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由市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人才购买人才住房满5年不满10年终止在厦创业、工作的,所购人才住房可上市交易,但应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应地段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的差价的40%向政府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买人才住房后,人才在厦工作居住满10年的,产权可以转让,政府不再收取土地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