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年04月13日 更新时间:2010年04月1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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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 (记者 黄怀)记者从市就业管理中心获悉,为方便用人单位办事,从本月开始,用人单位在向市、区就业管理中心申请社保补贴时,不需再提供由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社会保险费补贴申报表》,其他申请材料仍按原规定要求提供。
据悉,2010年1月-6月相关补贴的发放标准为:用人单位社保费补贴标准为355.74元/人月。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补贴标准为323.4元/人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方面,2010年1-2月仍维持原标准发放,即:思明、湖里、海沧三区为375元/人月,集美、同安、翔安三区为350元/人月(按工作地点划分);自2010年3月起,全市各区统一调整为45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