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万大学生今起入医保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01日 更新时间:2009年09月0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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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9月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李玉燕 通讯员 陈相秋) 随着学校9月份的开学,厦门市大学生参保工作正式进入具体实施阶段。今后在厦就读的13万大学生,将与本市中小学生一样被纳入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昨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大学生参保相关事项,做进一步的详细说明。据悉,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每人每年参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50元,总的筹资额度为240元,其中政府对参保大学生按每人每年19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政策解读

 

    缴费手续:由所在高校统一代收

 

  为方便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有关部门最近规定:今年大学生的参保缴费,由所在高校统一在9月至10月份为刚入学的大学生和已在校的大学生,向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负责代收大学生2009年度医保个人医疗保险费,于11月底之前将其上交给地税部门。

  以后每年度在校大学生的参保缴费时间,将与本市中小学生一致,均为每年的4月至5月份。但对于新入学大学生的参保登记时间,还是为每年的9月至10月份,由所在高校负责代收基本医疗保险费。

 

    门诊就医:费用可报销35%-65%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参保后将与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一样,拥有属于自己的社会保障卡,并可凭社会保障卡到厦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医疗费用。

  其中,门诊就医费用报销方面,政策规定参保大学生在门诊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不设个人自付的起付标准,具体待遇如下:

  医疗费不满1000元的部分,报销35%;医疗费在1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报销45%;医疗费在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报销55%;医疗费在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65%。

 

    住院就医:费用可报销55%-85%

 

  根据规定,参保大学生在住院时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不设个人自付的起付标准,具体待遇如下:

  10000元以下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分别按55%、65%和75%的比例报销;10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分别按60%、70%和80%的比例报销;2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分别按65%、75%和85%的比例报销。

 

    异地就医:须在次年底前报销

 

  根据规定,参保大学生在校期间患病需转异地或回原籍住院治疗的,由本人持申请材料、学校证明及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转外就医证明,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其在异地或回原籍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就可凭相关凭证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

  此外,参保高校在校生进行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需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所在高校先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到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但一个保险年度内(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参保大学生在异地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下一个保险年度开始后的六个月内 (即次年的12月31日之前)办理报销手续。参保大学生在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寒暑假就医:符合规定的可报销

 

  参保大学生寒暑假期间以及新入学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生效后发生的医疗费,在医疗费报销上有何规定,这也是不少市民关心的。

  对此,政策规定:参保大学生寒暑假期间以及新入学参保大学生在其医疗保险待遇生效后即7月1日后至入学前,在原籍或长期居住地患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到原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凭相关凭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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