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年06月30日 更新时间:2009年06月3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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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讯(记者 黄怀)记者昨日获悉,我市将适当调整提高工伤职工定期待遇。
此次工伤待遇的调整对象为:已计发待遇的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及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还有按照《关于解决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定期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劳社〔2008〕303号)规定,已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调整标准和幅度为:伤残津贴方面,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津贴分别为:254元、240元、226元、212元。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前款规定计发待遇后,伤残津贴低于上年度(2008)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与伤残相应等级百分比之积的,按上年度(2008)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与伤残相应等级百分比之积的数额计发。1995年至200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退休养老金的调整规定而调整,养老金调整水平低于工伤待遇调整水平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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