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开始 获得证明卡可享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10日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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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晚报讯(记者 吴笛 通讯员 刘川)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开始了,就业困难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登记。

    昨天,市劳动保障局就业管理相关负责人接听12333热线,就相关问题解答了市民的提问。

    就业困难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登记,经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初审,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确认,报送区就业管理机构审批。

    对符合条件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上贴上《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即可享受相关再就业优惠政策。《再就业优惠证》自2009年1月1日起已停止办理,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审批手续也一并停止办理。

    在接听电话中记者发现,关于灵活性就业形式,很多读者还存在误区。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人员强调,用人单位的灵活性就业,其每日、每周、每月的工作时间必须分别在国家规定的日、周、月标准工作时间的50%以内,一年内累计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并以小时工形式出现的一种就业形式。

    目前自主就业形式暂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保姆、护工、托老、托幼)、维修、配送、小餐饮服务、家庭手工业、家教且未取得工商经营执照的项目。其他就业形式暂不认定为灵活就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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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写认定申请表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到户口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领取并如实填写《厦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在填写《认定申请表》时,在家庭住址一栏必须填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地址。

    申请表中的登记失业时间一栏,原来曾经就业过的人员才需要填写,时间应是最近一次的失业登记时间。

    同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是指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是指最近一次失业登记)超过一年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必须先经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问题选登先认定再签合同  按时缴社保可获补贴

    问:我在一家公司从事灵活就业,如果现在我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单位能否享受社保补贴?

    答:如果您现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是不能享受社保补贴的。因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用人单位社保补贴的审批期已过。您应该先退出灵活就业,然后再去社区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后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单位按月足额缴交各项社会保险,即可享受用人单位社保补贴。


    享受补贴一般不超3年快退休者可有条件延长

    问:企业社保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是否相加只能享受3年?

    答:关于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享受的期限有如下规定:就业困难人员除首次认定之日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享受相关补贴政策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享受各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期限相加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例如:某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已享受2年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后被用人单位招用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则只能发放1年的社保补贴给用人单位。


    灵活就业补贴续领须同时满足两条件

    问:我目前正在从事灵活就业,今年满45岁,女性。我的社保补贴领取期限已到,能否继续领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答:继续领取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2008年底之前达到女性工人45周岁、女性干部50周岁、男性55周岁;二是2008年底之前领取补贴期满。


    大学毕业从未就业过不能认定“就业困难”

    问:我是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一年以上未找到工作,能否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答:须按就业困难人员八类条件进行认定。如果你从未就业过,不能以“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为条件来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具体针对高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可以向人事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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