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年04月24日 更新时间:2009年04月2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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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批准将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延长到2009年年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从2002年9月30日起颁布执行的,我市已有许多企业、市民按规定享受到税收优惠,有效缓解了社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压力。
该政策的延期有利于扶持中小型服务型企业,拓宽下岗人员的就业渠道。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录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再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我市定额扣减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先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审批期限内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以免错过享受这项优惠。 (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