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年03月16日 更新时间:2017年06月1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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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经济补贴的起始时间是否确定为来我市报到的下月,已享受经济补贴的人才是否按上述办法计补发?
答:发放经济补贴的起始时间为申请人来厦向有关主管部门(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或市教育局、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到的下月。已享受经济补贴的人才按此计发办法补发。
2.先以柔性引进的方式来厦工作,后人事关系正式调入厦门,柔性引进的工作经历是否计算为在厦工作经历?
答:柔性引进工作经历不能计算为在厦工作经历。
3.申请人才住房是否要求专业或专业工作经历与拟任岗位相一致?
答:申请人才住房的人才所学专业应与岗位相一致,或专业工作经历与拟任岗位相一致。
4.外企在厦门代表处的工作人员,可否申请人才住房?
答:与外企在厦代表处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不能申请;与厦门人才服务机构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由该中介机构派遣到外企在厦代表处的人员,符合人才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由该中介机构提出申请。
5.对于重新建档的人员,调入前工作经历如何认定?
答:以调出地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工作经历证明,或以在调出地社保缴交证明、个人所得税缴交证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以市人事局审批重新建档时确认的工作经历进行认定。
6.《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厦委〔2008〕7号)印发实施前,已申请公务人员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市(区)属事业单位人才,可否申请人才住房?
答:上述人员,要申请租赁人才住房的,需重新准备材料提交申请,并撤销公务人员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要申请购买人才住房的,可以先按规定提出申请,取得人才住房之日起150天内须退出已租赁的公务员社会保障性住房。
7.人事关系、户籍均在岛外的人才能否选购岛内的人才住房?
答:岛外人才可根据每批次房源的具体情况、评分得分高低进行选房,有岛内房源的,岛外人才也可选购岛内人才住房。
8.夫妻双方离婚,无房一方可否申请人才住房?
答:根据有效的法律文书或协议,房产属于其中一方,无房的另一方如离婚满5年仍无房产的,可申请人才住房。
9.非公有制系列正高级职称及副高级职称可否以正高、副高职称申请购买人才住房?
答:如果该申请人所在的单位为非公有制单位的,可以按非公的职称提出申请;如果该申请人所在的单位不是非公有制单位的,则不能以非公的职称提出申请。
10.通过工人调动,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是否可以申请人才住房?
答:可以。
11、本人已拥有使用权的房子,能否申请人才住房?
答:按有房户,不能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