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提醒 商家拒绝开发票投诉方式有两种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8日 更新时间:2019年03月2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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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记者 陈泥)消费后向商家索要发票,不但可以明确消费内容,在遇到消费纠纷的时候,发票作为消费凭证,也是维护正当权益的一个依据。昨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市税务局特别就近期接到市民关于商家拒开发票的投诉和咨询做了解答。

  今年1月,胡先生到某餐厅消费,结账后要求开具发票。但该餐厅工作人员却告之“发票存量暂时不够,无法开具”,并要求其等待。可到了2月中旬,胡先生依旧无法取得发票,只能拨打税务部门的12366热线请求帮助。在税务局的帮助下,胡先生才拿到该餐饮店出具的发票。

  税务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该餐厅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而且如果遇到节假日,建议商家提前购足发票,满足节假日的需求。

  小王在今年2月到一家服装店购买衣服,消费后也向商家索要发票。但商家以“衣服已经进行打折让利”为由拒开发票。这个理由站得住脚吗?

  税务人员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商家要按照打折让利后的实际营业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之后,不管商家打不打折,也不管消费金额的大小,只要消费者索要发票,商家就必须出具发票。

  市税务局特别提醒:如果消费者碰到商家以各种理由拒开发票,可以保存相关证据,例如点菜水单、结算小票、收据等资料,并提供商家的具体名称和地址,拨打厦门市税务局12366热线进行电话举报,或登录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我要参与”-“税收违法行为检举”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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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三种情形也违法

  1 商家说目前正在试营业,可以不给发票。

  税务人员表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试营业也属于“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范围,商家应当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2 商家只给收据,声称收据也可报销。

  税务人员表示,虽然收据在特定情形下,也属于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但其与发票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区别,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商家以“收据仍可报销”作为理由拒开发票缺乏法律依据。

  3 拿私自印制、伪造的发票给消费者。

  税务人员表示,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等情形,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消费者觉得发票有问题,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或登录开票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网站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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