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8日 更新时间:2018年01月1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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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时间不满12个月,享正常待遇的50%
厦门网讯(海西晨报记者 蔡樱柳)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福建省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省外开通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凭社会保障卡就医,即时刷卡结算医疗费用;应由大病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将由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与定点服务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结算,参保人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无需“跑腿、垫支”。
若有符合医保支付规定但无法即时刷卡结算的情况,参保人先以现金垫付属于大病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再向商业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商业保险公司与医保经办机构前台合署办公,地址为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A厅。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福建省“参保缴费时间应保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的规定,城镇职工、城乡居民连续参保时间与大病医疗保险赔付待遇挂钩。连续参保时间越长,医保缴费越多,大病医疗保险赔付待遇越高。连续参保时间不满12个月的,待遇为正常待遇的50%;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按规定待遇的75%赔付;连续参保满24个月的,按规定待遇的100%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