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9日 更新时间:2013年06月0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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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二套房”门槛提高
新政对“二套房”贷款额度进行了调整。即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双职工家庭在厦门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由原先的80万元调整至60万元;单身职工或夫妻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由原先的40万元调整至30万元。此外,“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由原先不得低于50%提高至不低于60%。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根据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购买首套、二套住房的家庭可贷额度并无差别,只有贷款首付比例、贷款利率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政策调整后,我市进一步深化了差别化信贷政策,将可贷额度纳入政策调控范围,同时提高了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的门槛。
公积金贷款将“认房认贷”
此外,新政对房屋套数认定更加严格,由“认房认公积金贷款记录”改为“认房认贷”。如职工有商业住房贷款记录,将纳入职工家庭房屋套数认定。新政出台后,我市将根据贷款承办银行个人贷款住房认定标准,即根据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厦门市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等来综合判断。
购买首套住房政策不变
本次政策调整,严厉打击了住房投机、投资性需求,仍然对购买首套住房家庭提供政策倾斜,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购买首套住房的职工,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首付比例等贷款政策保持不变。据了解,职工购买首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仍为单职工最高40万元,双职工最高80万元;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含)平方米以下的,最高可贷8成,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可贷7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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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策保持不变
◆利率按人行发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目前5年(含)以下年利率为4%,5年以上年利率为4.5%;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25年。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不变:仍为职工本人申请贷款时近期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含预补缴的金额)×2×80倍。
◆公积金缴存条件不变:职工申请贷款时仍在缴交住房公积金,且前12个月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不含补缴,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
◆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仍按照原有政策,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