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5日 更新时间:2013年03月2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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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网-厦门日报讯 (记者 梁辰)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长,“停车难”日益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为今年我市计划立法项目之一——《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与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在市建设与管理局网站公示,广泛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罚
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
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草案》指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配建、增建停车场,并划定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区域。未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若确因地质等客观条件无法按标准配建地下停车泊位的,建筑所有者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讨论同意后,可调整规划方案在地上合适楼层建设停车库;或依照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申请租赁相邻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地的地下空间使用权,用于建设地下停车场。
在处罚上,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配建指标要求的,应按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指标和该地段每停车位建设费用的标准征收停车场建设费,并处以停车场建设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奖
个人可投建公共停车场
并享受一定政策优惠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无人投资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投资建设。各行政企事业单位、非法人组织及居住区等自由空地,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地下,可采取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整体产权登记,经批准可以转让、抵押或出租。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地。经依法批准独立建设的地下公共停车场,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申请地下土地使用权登记。
惠
鼓励换乘公共交通
交通枢纽站公共停车场或免费
《草案》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按照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地上高于地下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草案》指出,在城市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为鼓励自驾车游客通过城市公共交通方式进入车辆拥堵区域,各旅游集散地公共停车场对换乘的小型机动车实行较低收费或免费停放。在鼓励市民采用公共交通方式出行方面,城市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的公共停车场实行较低收费或免费停放。
这些地方不设
临时停车位
消防通道;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管线的;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二百米内的;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的及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施划临时停车位后
人行道净宽不小于2米
根据道路周边停车需求,确需在人行道上施划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对人行道承载车辆部分实施硬化,施划后人行道(含盲道)的净宽不得小于2米。
《草案》还对行动不便人群予以关注,明确规定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此外,停车场建设时,应为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推广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