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产信息不可随意查询 四种情况下可查本人房产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22日 更新时间:2013年02月2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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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  记者从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了解到,厦门居民在办理银行贷款业务,以及户口迁移、子女入学、异地房产交易事项时可以查询本人名下房产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未涉及对外公开查询他人房产信息。

  据了解,厦门在2011年8月开通“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证明”业务,申请人在办理户口迁移、子女入学、异地房产交易等事项时,如果有对本人或家庭名下房产信息进行查询的需求,市国土房产局可提供查询结果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也需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未成年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经申请范围内成年人签字确认的手写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这也是在原本仅“银行贷款”一项业务的基础上,扩大了房产信息证明提供的范围。“现在平均每天要受理40份申请人递交的查询申请,子女入学的申请则在8月份集中受理,最多的一天受理近300份。”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业务科科长刘健说。

  那么,在查询他人房产原始档案材料时有哪些条件限制?刘健说,这主要是在本人委托他人代理相关业务时涉及这类情况。“比如本人在外地,但办理出国签证需要提供自己的资产证明,这时需要委托他人在所在地代办查询房产档案业务。”刘健说,委托人需持有受托人的产权证、身份证原件、受托人手写委托书,以及委托人本人身份证原件等材料,方可查询受托人产权证所记载的房屋信息。

  除此之外,国家公检法等机关可依法查阅与调查、处理案件或建设项目有关的土地房屋档案资料。拆迁公司、评估机构等单位也可按相关规定递交材料,查阅相关土地房屋的档案资料。


  新闻背景

  多地出台规范严禁“以人查房”


  据人民网报道,自去年10月发生房叔房婶事件后,房产信息查询一度引发不少市民议论。近段时间,很多地方出台规范严控以姓名查询名下房产,受到社会广泛关注。2月16日,福建漳州市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处理好物权公示和隐私保护的关系”,漳州近日出台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据此办法,除申请查询本人房屋信息和国家公检法等机关的协助查询外,严禁以姓名(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只能以明确的房屋坐落或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进行查询,查询工作人员对房屋权属信息的内容保密。漳州市并将强化落实相关问责机制。

  江苏盐城市日前亦出台《盐城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管理办法(试行)》,对房屋信息实行有条件查询和限制查询。除本人、公检法、住房保障部门、律师等通过一定程序,其他情形“一律严禁‘以人查房’”。办法称,部分地区个人住房信息的不正常流出,“引发了部分市民对个人住房信息安全的担忧,社会各界也颇为关注”。

  据了解,房叔房婶事件后,北京市建委也在内部明确了纪律,个人一律不准进行类似查询。在2012年底的广州“房婶”事件中,后经广州市纪委调查,信息即是番禺区交易登记中心的一名编外人员受人所托,没有经过任何审批违规查询。调查还显示,68岁的“房婶”李芸卿名下购房资金都来自父辈遗留房产的拆迁补偿款等合法收入,并无违法违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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