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8日 更新时间:2012年02月2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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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记者 | 詹璟
厦门网-厦门商报讯 我市公园数目繁多,茶余饭后、闲暇时光,不少市民都爱到公园里散步、休闲。但是,不知何时起,大大小小的餐饮店进驻公园,占用了公园绿地,破坏了公园的整体景观,产生的噪音和油烟更是破坏了公园的环境。对此,不少市民都感到不满。
3月1日起,我市将施行《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规范公园内餐饮管理。同时,还对公园的建设以及市民游园等有一系列规定。
餐饮类临时建筑
使用期满后30日内拆除
根据《条例》,禁止在公园内新建餐饮类临时建筑。现有已审批的餐饮类临时建筑,不得办理延期审批,在原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后30日内应当自行拆除。
《条例》还规定,公园内不得规划建设餐厅、酒吧、歌舞厅、夜总会、宾馆、酒店、会所等商业经营设施,以及有碍景观或者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下月起,一些公园内不符合规定的餐厅、酒吧、会所等将被清理。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规定,与公园功能相配套,为游人服务的快餐店、茶座、咖啡厅、小卖部等商业服务设施应当统一布设,其规模应当与原设计游人容量相适应。因此,小卖部、茶座、咖啡厅等不会被清理,市民们对此不必担心。
非临时餐饮类建筑
根据公园绿地率和规划决定去留
《条例》规定,新建公园绿地率应当达到以下标准:占地面积不足十万平方米的综合公园,绿地率大于70%;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公园,绿地率大于75%;社区公园的绿地率大于65%。已建成公园的绿地率未达到该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绿地,并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因此,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公园内的餐饮类非临时建筑的去留,要对照该公园的设计规范:非临时餐饮类建筑审批手续到期后,对照公园的设计规范,符合规划的可予以保留;建筑面积“超标”,致使公园绿地未满足相应标准的,则要予以拆除。有些公园内的招商项目也适用此规定。
不得经营烧烤项目
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将罚款
为了规范经营用地、避免大量油烟污染公园环境,《条例》规定,公园内的经营者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按照经营范围依法经营,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公园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不得经营烧烤项目。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服务的经营者擅自通过占地设摊等方式扩大经营面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按规定,市公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公园保护范围。属于国家重点公园等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公园,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划定公园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园保护范围和公园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外形、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禁止在公园内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
禁止带狗进入公园
违者将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此外,禁止在公园内流动兜售物品,散发各类广告宣传品;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标志标牌、树木上涂写、刻划、吊挂、张贴;市民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公园;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按《条例》规定,我市公园将实行分级、分类和名录管理。因此,本《条例》具体适用于哪些公园,将以市政府公布的名录为准。森林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类公园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