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2日 更新时间:2011年12月0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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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网-厦门商报讯(记者 吴斯婷)厦门将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如果在保护区内从事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经过了三次审议的《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草案)》昨日在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厦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地下水,优先使用地表水,合理配置区域外调入水,鼓励循环用水和开发、利用再生水。
市政府将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经批准后在水源地醒目位置公告,并在边界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如果违反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罚。
市政府将建设备用水源项目和跨供水片区的联合供水项目,按照规划供水范围的正常用水量计算,保证备用水源具备不少于7日的供水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