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今年将建1.95万套公租房 新建项目8月底前开工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7日 更新时间:2011年04月2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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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报记者 钱玲玲

  今年,我市将建公共租赁住房1.95万套,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在8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记者昨日获悉,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已正式发布实施。

  “十二五”期间,我市将通过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解决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并逐步改善本市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满足上述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

  记者了解到,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意见》要求,建设部门要对现有安置房项目进行梳理,将近期内不需要用于拆迁安置用途的闲置项目,收购调整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各区、各开发区以及企业等自行组织建设的住房,可由市、区政府或指定机构统一收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自2011年3月15日起,年度出让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按照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通过集中配建等方式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扣除拆迁安置房后,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所建住房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后,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户型、面积及租金标准应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备并接受监督。

  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及周边,引导各类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设施用地,应安排不低于3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经市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集中建设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

  此外,我市还将探索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的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包租的方式,直接向住房产权人长期租赁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也可以通过登记储备方式,通过建立登记备案平台储备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户。


  新闻解读


  类型

  住宅类和宿舍类  实行一次装修到位

  根据《意见》,公共租赁住房分为住宅类、宿舍类,实行一次装修到位。

  住宅类主要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宿舍类主要面向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职工。

  为有利于房源的灵活利用,部分宿舍类房源可按住宅类设计,供多人居住,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公用。

  住宅类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套型面积按以下标准控制:一房型45平方米,二房型60平方米(高层建筑66平方米)。

  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套型面积为30平方米(高层建筑33平方米);以居室为单位供多人居住的单元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但单元内居室不得超过4个,单元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选址

  方便居民就业生活 公交可全天候到达

  《意见》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选址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尽量安排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

  可以选择在城市周边地区,集中成片建设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城市综合体,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同步完善,公共服务延伸覆盖,城市公交全天候到达。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配套商业用房、食堂、文化活动室等便民设施,以及为住户服务的社区办公、物业管理用房和棋牌室、健身房等活动场所,并配备一定的机动车位和非机动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底层架空层高度应在3.6米以上,作为住户公共活动场所,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承租

  租期一般不超过5年 可提取公积金付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确保以租养房。

  租金具体标准由市国土房产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配建商业店铺用于出租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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