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6日 更新时间:2011年04月26日 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文明传播】
商报讯(记者 钱玲玲)记者昨日获悉,《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并正式公布实施,有效期2年。
根据管理办法,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制定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条件,由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向本市无住房家庭出售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有关部门表示,该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调整我市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平抑房价,解决本市户籍人口住房困难问题,引导我市人口向新城区迁移。
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且申请家庭成员在厦无住房。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为单身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但须年满30周岁。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个家庭(含单身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详情点击
选房 公开摇号确定购房人
申请限价商品住房时应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明确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并提交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等材料。
限价商品住房将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和选房顺序。
限制 8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限价商品住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8年内不得上市转让。产权证上将明确记载“限价商品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未在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入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收回住房、收取违约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房源 有两种筹集方式
限价商品住房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由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负责具体销售等工作。
楼盘销售方案应包括销售楼盘表、每套住宅销售价格、销售楼盘表有效期、配售办法和选房规则等内容,楼盘表及每套住宅销售价格根据限价原则,并综合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制定。
新建限价商品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具体套型面积标准及比例要求应在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
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2年后仍有未销售房源的,未销售房源可由政府按销售楼盘表价格回购处置。政府明确不回购的,可由开发单位向市国土房产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转为商品住房向社会销售,或由市国土房产部门通过公开方式转为商品住房进行处置。
价格 按市场价的一定比例测定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按周边区域同等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测定。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土地公开出让方案,应包括项目平均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最低销售价格、套型比例和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销售对象、申请程序、配售办法等内容。
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建设标准、销售对象、套型面积、住宅限价原则、剩余房源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温馨提醒
不得同时享受 其他政策性住房
现已承租保障性租赁房等政府优惠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在申请暂停租金补助或租金优惠,且已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后,由市公房管理中心出具相关证明,视为退出原承租的住房,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当在限价商品住房交房后60日内退出原有政府优惠政策性住房,由有关部门收回;未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恢复租金补助或租金优惠。
已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但未选房的家庭,可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若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在办理购房手续后15日内撤销原保障性住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