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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编

 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学历学位认证办法
 关于获得国内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资格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的就业问题
 关于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台、港、澳人员在厦申办《就业证》、办理报备须知
 台湾居民在厦门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若干意见(试行)
 台湾地区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
 如何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签注
 台籍适龄儿童在厦门市中小学借读须知      
 台居民大陆就业可享受同等社保      
 五年有效台胞证受理点扩至全省      


            台、港、澳人员在厦申办《就业证》、办理报备须知
一、用人单位聘雇或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必须为其办理《就业证》,申办《就业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的申请报告;
2、聘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有效复印件;
3、用人单位聘雇或接受被派遣人员的身份证明(年龄应在18—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可超60周岁,内地急需专业技术人员超60周岁应报审批);
4、拟聘雇或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效复印件;
5、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证明(经市出入境检疫局检查后出具);
6、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7、拟聘雇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及有效复印件;
8、所填写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一式三份(每份表格应盖公章贴1寸照片);
以上材料完整提供后5个工作日取回《就业证》。
二、香港、澳门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申办《就业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个体经营执照及有效复印件;
2、健康证明(经出入境检疫局检查后出具);
3、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效复印件;
4、所填写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一式三份(每份表格应盖公章贴1寸照片);
以上材料完整提供后3个工作日取回《就业证》。
三、用人单位办理聘用台、港、澳人员备案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与被聘雇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2、就业证原件;
3、厦门市台港澳职工花名册一式四份;
四、用人单位与聘雇或接受被派遣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停止经营的,应在歇业或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用人单位变更的,应当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重新申请办理《就业证》。
五、注意事项:
1、星期二上午、星期四下午整理内务,不对外办公;
2、办《就业证》时申请人应到场,并交2寸照片1张;
3、所有表格应用钢笔填写;
4、所提供的材料应用A4规格的纸张。
承办单位:厦门市就业服务中心档案管理科?地址:厦门长青路191号二楼?电话:5205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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